依據:出進口績優廠商表揚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出進口廠商113年度之出進口實績達3,260萬美元以上,且未受註銷、撤銷、廢 止登記或暫停出進口處分者,本部得予表揚為出進口績優廠商,並列入出進口 績優廠商名錄。
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