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未完成系統性查核程序國家得輸入之水產品號列」,並自114年1月1日起生效。
2025-01-02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FDA食字第1131303698號)函:更新未完成系統性查核程序國家得輸入之水產品號列,並自114年1月1日起生效(以出口日期為準)
一、依「輸入食品系統性查核實施辦法」,水產品(HS Code03、1604、1605項下產品)自107年1月1日起實施系統性查核,輸出國之水產品應通過系統性查核後,始得輸 入;已有輸入紀錄者,於原已輸入範圍內,得免申請系統性查核,惟該署仍得要求書面審查或實地查核。
二、紐西蘭、泰國、澳大利亞、加拿大、立陶宛、印尼及越南之水產品已通過系統性查核,該7國之核准輸臺生產設施所生產之水產品,皆可向本署申請輸入查驗。
三、尚未通過系統性查核國家之水產品,僅列於「未完成系統性查核程序國家得輸入之水產品號列」者,暫得向本署申請輸入查驗,該署定期檢討並更新前揭清單;部份號
列近三年無輸入紀錄,因無法確認其管理有效性者,停止其暫准輸入查驗措施,爰自其清單中移除。
四、倘於111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期間,自特定國家出口之水產品號列有輸臺實績且有本署受理該等產品查驗申請之紀錄,卻未列入旨揭清單者,請檢具相關資料予
本署確認。
五、旨接清單及相關資訊,請參見本署網站「首頁>業務專區>邊境查驗專區>水產品管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