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3年12月19日FDA食字第11313030662A號)函: 自113年12月18日(出口日期為準)起,停止越南「VIANCO JOINT VENTURE ENTERPRISE LTD」製造廠之貨品分類號列「0910.30.00.00.3 薑黃(鬱金)」產品輸入查驗申請。

2024-12-27

一、旨揭製造廠輸臺之薑黃粉產品,經本署邊境查驗檢出蘇丹色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簡稱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及第10款「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二、為維護消費者食用安全,依據食安法第34條規定,自113年12月18日起停止產地為越南,製造廠為「VIANCO JOINT VENTURE ENTERPRISE LTD」,之貨品分類號列「0910.30.00.00.3 薑黃(鬱金)」輸入查驗申請。
三、食品輸入業者基於自主管理及企業社會責任,應確認輸入產品之安全衛生,落實自主管理,以確保產品安全無虞。
四、有關產品邊境檢驗不合格資訊,可至本署首頁/主題專區/不合格食品專區/邊境查驗(網 址:http:www.fda.gov.tw/TC/site.aspx?sid=2403&r=459642089)/農產品管制措施及加工食品及相關產品管制措施項下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