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修正「應施檢驗配電器材類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發文日期:112年1月9日,發文字號:經標三字第11130012440號)。8項商品自114年1月1日起納入檢驗局應施檢驗範圍,符合檢驗規定後,始可運出廠場,於國內市場陳列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