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藥材農藥殘留限量基準」,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以衛部中字第1131861871號令訂定發布。自發布後二年起,製造或輸入本基準表所規範之中藥材其農藥殘留應符合基準。
中藥材農藥殘留限量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