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經貿字第11004601860號令)發布修正「貿易法施行細則」部份條文。

2021-09-16

經濟部(經貿字第11004601860號令)發布修正「貿易法施行細則」部份條文,如后:

「貿易法施行細則部份條文修正條文」

[修正]第二條
本法所稱外國或他國,包含世界貿易組織所指之個別關稅領域。
〔立法理由〕
配合貿易法現行條文已無對手國之用語,爰刪除之。

[修正]第五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國際條約或協定,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所稱
國際條約或貿易協定,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協定,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
項所稱協定或協議,第二十條之二第二項但書所稱國際條約或協定及第二
十條之三第一項所稱國際條約、協定或協議,其範圍如下:
一、我國與外國所簽署之條約或協定。
二、我國已參加或雖未參加而為一般國家承諾共同遵守之國際多邊組織所
簽署之公約或協定。
〔立法理由〕
一、配合貿易法第十三條內容,修正本條序文。
二、配合貿易法第七條及第八條用語,酌作第一款及第二款文字修正。

[修正]第七條
依本法第五條對特定國家或地區所為之禁止或管制、第六條暫停貨品之輸
出入或其他必要措施、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所為之限制、第十三條戰略性
高科技貨品輸出入之管理、第十三條之一瀕臨絕種動植物物種、第十六條
所採取無償或有償配額或其他因應措施及第十八條進口救濟措施,均應公
告,並自公告日或指定之日起實施。
〔立法理由〕
依貿易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瀕臨絕種動植物物種,由主管機關公
告。配合實務需要,為使該等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於出進口人符合第八條條
件下仍得辦理輸出入,爰修正本條予以明定。

[修正]第十條
輸出入貨品,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採取無償或有償配額措施者,經
濟部國際貿易局得採取下列方式處理:
一、自行或會同有關機關核配配額。
二、委託金融機構、同業公會或法人管理。
三、指定由公營貿易機構輸入標售。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
〔立法理由〕
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其餘款次未修正。

[修正]第十三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他國,指與我國有多邊
或雙邊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條約或協定之國家或地區。
〔立法理由〕
貿易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十七條第一款就有關出進口人侵害他國
智慧財產權之他國一詞,應作同一解釋,爰修正本條文字,以資明確。

[修正]第二十二條
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自由貿易港區或農業科技園區有關應由經濟部
國際貿易局辦理之貿易事項,得委託各該管理處、局或管理機關辦理。
〔立法理由〕
為配合「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名稱修正為「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
條例」,依該條例第一條規定,園區名稱由「加工出口區」修正為「科技
產業園區」;「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名稱修正為「科學園區設置
管理條例」,依該條例第一條規定,園區名稱由「科學工業園區」修正為
「科學園區」,爰酌作文字修正。